李某是一位来京打工的外地青年,其在北京奔波近月终于觅得一职,试用期满,便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干罢数月其便以薪水太低请求加薪,但公司以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且公司给其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随之拒绝。李某经多次交涉无果,被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所欠李某的工资,并支付所欠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上。何为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等。因此,该公司将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等都计算在最低工资里的做法是违法的。其次,用人单位以工资报酬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为由来抗辩,这也是违法的。国家之所以将最低工资保障作为一种制度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其目的就是确保每一位劳动者所得工资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约定低于这一标准,否则,此约定将是无效的。再次,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合法、正确的。
最后,再一次提醒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条文表述务必要详细、清楚,事前可向劳动部门或律师进行必要的咨询,切勿敷衍了事,给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此外,劳动者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只有这样你劳动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合法权益才不会被侵犯。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杜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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