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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就司考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要形成“不愿、不能、不敢违纪”的氛围
http://www.cer.net2002-03-27 11:44《法制日报》作者:王宇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开考前夕,司法部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记者日前采访了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赵大程。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答: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都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去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根据上述法律授权联合制定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应试人员作弊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依据上述法律和规章,司法部经过认真调查论证,结合多年来律师资格考试的成功经验,起草制定了“办法”。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为使“办法”具有很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我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了多年来处理律考违纪行为的经验教训,从中总结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并深入走访了其他部委的考试组织单位,借鉴参考了他们有关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多次组织由高等院校从事行政法研究教学的专家教授和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征求意见。前后历时数月,经多次修改,几易其稿,最后以部颁规章形式颁布。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作为一项考试,主要的当事者就是两类人员:一是考试的参加者;二是考试的组织者。无论哪类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都会直接影响考试的正常实施和公平、公正。因此,从适用主体上看,“办法”主要是针对上述两类人员,一是社会上所有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二是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组织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聘用的命题人员、印制和运送试卷人员、监考人员及试卷评阅人员等等。这些人有的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的是临时抽调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属于受委托从事工作的人员。从适用的时间范围看,该办法涵盖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全过程,而其重点则主要是围绕考试组织实施的几个环节,如试题命制、考场秩序、评卷工作等。

  问:“办法”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和特点是什么?

  答:“办法”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违纪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应试人员违纪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或终身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对各类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各类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是比较严格的,如对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应试人员,可作出除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外,不得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办法”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级考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是由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设立这一考试制度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拔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而诚信、忠实是从事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要求。

  问:司法部将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答:要在实践中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在保障国家司法考试顺利进行中的应有作用,就必须在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和措施保障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教育和各个层次的组织培训,使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意义,明确“办法”的主要内容,认清组织考试和参加考试应负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筑牢在参与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的防线;要在做好周密的考试组织预案,明确层层签订考试责任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考试纪律督察组织。今年司法部在考试期间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巡考小组,分赴各考区明察暗访,各省司法行政机关也将抽调人员分赴本辖区各考区、考点进行督考,以进一步严格考场纪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将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查处发现的各种违纪行为,对督察中发现的或有人举报的考试违纪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通过上述三项措施,努力形成一种“提高认识不愿违纪、组织严密不能违纪、处理严格不敢违纪”的良好氛围。

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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