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助贫困学生政府起到根本作用 | |  | | 北京市政府今年将安排1400万元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帮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贫困学生,使他们中3.6万人能够享受到真正的“全免费”义务教育。此前教育部曾宣布,2001年至2005年,中央将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二期工程投入50亿元,用于山西、甘肃等中、西部地区尚未普及9年义务教育地方的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和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有了这些措施,将有更多的学生可以真正享有接受9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近年来,对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被看做是积德行善的义举、善举。经媒体报道过的自强不息、努力求学的孩子们,差不多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资助,实现了他们继续求学的愿望。如那两个在《知识决定命运》的公益广告中,以抽草签决定上学“命运”的小姐妹,已经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双双升学;北京“宏志班”的学生们则在广渠门中学搬迁后,顺利迁入新的校舍、住上新的宿舍。而若干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则以有组织的形式,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同时,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也一直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使更多的学生能够完成学业。这三种资助形式共同存在,共同发挥作用,形成了一个帮助贫困学生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多元化的网络。
虽然如此,但上述三种资助方式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从资助能力而言,个人、慈善组织和政府之间,显然有着大小之别。个人的捐助行为虽然可以直接作用于被资助者,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个人捐助者财力毕竟有限,被资助者也只是单独的个体,并不能惠及更多的贫困孩子,在改变教育现状方面,没有根本的作用。而非政府组织目前在中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并且面临若干政策或法律的难题,因此无论在资金筹集能力,还是资金运行、分配的渠道和组织结构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而政府显然握有最雄厚的资金、最完善的渠道,政府一旦出手,其效果必然为个人和民间慈善组织所不能及。而从责任、义务角度分析,个人和民间组织的资助固然光荣,但行慈善之举并非公民或法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或企业若愿意捐资助学,则理应受到鼓励和表扬,但若不捐不助,也不必承担什么责任或受到什么指摘。而政府则不然,在帮助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孩子完成9年义务教育方面,政府负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所有接受9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一样免交学费,但杂费和书本费及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对于贫困家庭来说,还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以至根本无力承受。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显然是帮助他们实现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成9年中小学学业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帮助贫困学生首先是政府的责任。
与此相似,在帮助各种困难群体方面,政府都负有最直接也最无可推托的责任,同时也可能有最大的作为。比如前不久北京市出台政策,对下岗职工创业给予减免税收等优惠,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权力向困难群体倾斜的好事。今后如果这样的政策越来越多,政府就能成为越来越负责任、越来越受到信任和拥护的政府。 | |
|  |  |
|
| 分类信息: |
| |
影视: |
| . |
|
| . |
|
| . |
|
| . |
|
| |
游戏: |
| . |
|
| . |
|
| . |
|
| |
音乐: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