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经理(L-1)签证申请人必须为美国以外地区任何性质公司的经理级或经理级以上的行政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公司的部门经理,如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等等)。只要这些人员在申请L-1签证之时,已在过去3年中在公司内部担任以上职位1年以上,而公司又有意开始在美国做生意,即可开始办理L-1的申请。
换句话说,在申请L-1之前,必须在美国成立一子公司(有限公司,即CORPORATION), 一般90天内即可完成公司成立手续。
公司成立后,行政业务均可独立,母公司可调派数位人员主持业务。一般被调派之人来美后均担任与任职母公司时相当的职务,例如负责人调派为负责人,会计经理调派为会计经理,业务经理调派为业务经理等,也有业务经理调派为负责人的,视情况及需要而定。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在美的子公司,除了母公司要占其股份的50%以上之外,所经营的业务不需要与母公司有任何关系,而是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盈利企业。
新的L-1签证有效期限一年,可延期两次,每次延两年。美国分公司成立后,进行正常运转,按时缴纳国税,并雇用二至三人员,子公司成立满一年,便可以开始为L-1签证持有人申请美国永久居留(即绿卡),此类移民申请无需劳工部批准(属移民类第一优先),直接向移民局申请大约三个月左右便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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