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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04年起可参加司考
http://www.cer.net2003-12-03 10:18 作者:记者 吴坤

  密切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业的交流合作

  司法部出台四个规章和一个决定

  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可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据中国普法网(记者 吴坤)报道: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签发5个司法部令,发布有关密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的4个规章和1个决定。这些规章和决定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4个规章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分别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对港澳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参考人员范围、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报名和考试地点的安排及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领办法作出规定;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并对其职业管理作出具体规定;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可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并对其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同时对联营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的方式以及代表在内地居留时间进行了调整。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上述规章和决定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内地法律服务业对香港、澳门开放的各项措施,促进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规范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业合作与交流。这些规章和决定的出台,对规范内地与港澳律师界的合作,加强业务联系,促进人才交流,推动两地律师业的共同发展,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与繁荣,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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