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站 上海分站 江苏分站 河北分站 四川分站 内蒙古分站 山东分站 山西分站 广东分站 河南分站 湖南分站 湖北分站
研招咨询 高职高专 高考招生 公务员 软件学院 远程教育 专题汇总 大学导航 在线学习
首 页 | 高 考 | 外 语 | 校园招聘 | 自 考 | 民 校 | 在职硕士 | 教育装备 | 博 客 | 无线音乐
校 园 | 考 研 | 留 学 | 教师招聘 | 成 考 | 资 格 | IT 培 训 | 教育黄页 | 社 区 | 极速商城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司法考试 > 考试指南 > 考试动态 >
通过06年国家司法考 方可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
http://www.eol.cn2006-06-06 12:04中国普法网
页面功能 【我要“揪”错】【打印】【关闭】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的认可有以下规定: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于1995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于1995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于2002年1月1日实施);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发布,于发布之日实施);

    (6)《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5月24日司法部令第94号发布,于发布之日实施)。

    2、条件:

    (1)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五)品行良好。

    (3)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考试时仍属于禁止参加考试期限内的。

    3、程序: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1)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3)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司法部负责审查。 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六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相关链接
06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统一公布 答案考后三天出
06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同去年 5大内容4份试卷
报名06国家司法考试 六份报考材料一个不能少
06国家司法考试6月10日报名 三类人不得报考
2006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条件地区名单
中国教育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司考大本营:
【大纲】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大纲】07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道德大纲增删情况
【大纲】200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增删情况分析
【大纲】2007年司法考试新人加入必读文本
【辅导】0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思路及答题技巧
【辅导】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点归纳
【辅导】07司法考试法理学新增内容及复习重点分析
【辅导】名师支招:2007年司法考试 非常的复习方法
【辅导】考生必看:“三力修炼” 突破07司法考试
【交流】考生经验谈:准备2007司法考试之“八要”
【交流】考生必看:司法考试经济法黄金复习方法
【交流】经验谈:一次通过司法考试的六大要决
【交流】过来人谈司考:基础薄弱者过关六大要决
【交流】2007司法考生必读:成功闯关司考三字经
【交流】2007司考通关必读:复习期的时间管理
 专题汇总:
【大纲】2007司考大纲知识点增删说明
【报考】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指导
【答疑】中国教育在线---司考答疑专区

eol.cn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建设 | 合作伙伴 | 京ICP证020165号
中国教育网的严正声明 | 版权所有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Mail to: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