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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生孩子丢饭碗 一定要先签合同
 http://www.eol.cn  2006-06-12 09:58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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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员请产假生了孩子之后就丢掉饭碗?上班族岳小姐告诉记者,她怀孕8个月后从公司回家待产,然而,当她休完产假想回去工作时,却遭到公司拒绝。由于当初她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公司干脆说“不认识这个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岳小姐获赔10万余元,而法院一审又判她败诉,目前案件已上诉到江门市中院。岳小姐认为,公司不肯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有预谋的,这样在她生育之后就可以将她踢掉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据悉,目前民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因此本案有警示意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一定要与工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女职员:回家休产假丢工作

    “没想到公司竟然这么绝情,干脆否认曾有过我这个员工!”谈起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岳小姐情绪有些激动。

    2003年10月,岳小姐应聘到江门市新会区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骏成公司)工作,被委派到公司的广州办事处担任业务经理,月薪为5500元。当时岳小姐曾多次要求公司与她签订书面合同并给自己购买社会保险,然而公司却以“不着急,慢慢再说”一直拖延。由于与公司老板之前就认识,岳小姐也就没有坚持。2004年7月,岳小姐开始休产假,并收到了公司给她的7月份的工资。然而,没想到,当岳小姐休完产假向公司申请回去上班时,公司却一直不给她答复。而且,岳小姐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也拒绝支付。2004年12月24日,岳小姐因为办理户籍关系需要单位证明,公司竟然逼迫岳小姐签署自动离职书为条件来交换单位证明。岳小姐认为,公司当初一直不愿和她签书面合同,是有预谋的,就是为了一旦发生纠纷时,能逃避责任。

    赢了劳动仲裁却输了一审

    无奈,岳小姐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骏成公司支付给自己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生育费用及额外赔偿金共计13.5万元。

    2005年5月,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岳小姐虽然与骏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骏成公司支付给岳小姐10.79万元。

    骏成公司不服,向江门市新会区法院起诉。骏成公司坚称岳小姐并不是公司的员工而且“根本不认识这个人”。劳动仲裁中认定岳小姐与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单位证明和工资条,被法院认定不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明。200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骏成公司与岳小姐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因此公司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给岳小姐。

    工资条能否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单位证明上明明写有我的入职时间及工作场所等内容,而且盖有公司的印章,但法院以我不能提供‘广州办事处’相关资料为由否认了这个单位证明的证明力。”岳小姐认为,法院要认定的是骏成公司与自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非认定其“广州办事处”与自己是否存有劳动关系。

    岳小姐手里的工资条是她劳动仲裁获胜的重要证据,但法院以工资条无印鉴为由不予认定。“‘骏成广州办事处工资条’是公司发放的,并且有广州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足够证明我是骏成公司的员工。”岳小姐称,依广东地区目前现状,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工资条一般无需企业加盖印章,甚至无需相关人员签名,这已是广东地区通行已久的一个不成文惯例。

  独生子女证为何填“待业”?

    另外,江门市新会区法院认为岳小姐提供的独生子女证上面写的岳小姐的职业一栏是“待业”,与单位证明相悖,因此认定岳小姐与骏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根据。对于这一点,岳小姐则称,当时自己给孩子去办独生子女证时,为了图省事,在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建议下,随意填上的。

    岳小姐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律链接:

    劳动保障部《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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