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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 就业协议纠纷 【案例一】就业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某高校毕业生王某因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组织活动能力强被B外资企业老总看中,经过面试,双方当即签订《就业协议书》,同时,按照B企业的要求,王某在就业协议承诺:“乙方(即王某)不得因为升学、留学等读书原因而拒绝到甲方(即该外资企业)工作,否则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元。”王某没做太多考虑就在《就业协议书》上签了字。几个月后,北京某大学向王某寄来了《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王某决定放弃工作,B企业不同意并声称王某拒绝履行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向 B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最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向B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案例三】服务期限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相一致时, 应以何者为准? 郭某从北京一所名牌大学毕业前,经双向选择与C公司及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约定: 郭某到C公司工作的服务期不少于三年, 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郭某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备注约定, 由接收方资助学校3 0 0 0 元。一个月后, C公司与郭某签订《应届生服务期限协议书》, 约定郭某的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如郭某违约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 C公司向郭某收取违约金, 每相差一年按1 5 0 0 0 元计, 不满一年者按一年计算。
2007年6月,保某、冶某从青海大学毕业。毕业前,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二人分别签订了《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于保某、冶某所学专业不对口。煤业公司为了使他们适应工作,安排二人接受培训。但由于培训学校内部发生变化,造成培训无法落实。看到真正就业不知何日才能实现,保某、冶某二人决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煤业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及培训学校三方签订的人才培训合同书,是就业协议书所约定条款的变更,也是履行协议书的前提。由于培训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造成培训无法落实,从而使二原告未被安排就业岗位,对此被告采取了补救措施,责任不在被告。由于技术学院对原告在培训时间上不确定,就业协议书的目的不能实现,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就业协议,理由正当,被告也同意予以解除,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解除就业协议,同时驳回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大学生张某2007年大学毕业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经与某就业中介公司几次接触,张某与就业中介公司口头达成约定:只要张某交纳13000元的培训和就业安置费,中介公司保证给张某安排到外资企业工作。张某如约交纳了13000元,但该就业中介公司没有向张某开具收款证明。其后,就业中介公司将张某安排到一个学校学习,张某与该学校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就读期间不得因任何原因缺课,一旦缺课超过15课时,学校将视张某自动退学并放弃工作安置,但该合同上没有约定张某向学校应交纳的学费和就业安置费。听过几次课后,张某感到该学校设置的课程没有任何实用价值,便向学校提出退学和退还所交纳13000元的要求。遭到学校的拒绝后,张某将学校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律顾问网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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